在线提交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应当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在本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视为完全知晓下述规定和要求,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一、提交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前,务必认真阅读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并按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并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否则不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属性为公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定之“机构”,不予备案。

       三、商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本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备案事宜。

       四、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完成后,方可申请数字证书并使用网上申请系统,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商标代理机构取得数字证书后,可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后办理备案变更等事宜。尚未取得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机构需要备案变更等事宜的,可注册网申用户后进行办理。

       五、商标代理机构所上传之证明文件,应当为pdf格式彩色扫描件。

       六、商标局对收到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不符合要求的,发送不予备案通知至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电子邮箱。

       七、收到不予备案通知的机构,可以根据其中理由及《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之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重新递交备案。

       八、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无须缴纳费用。